<3916期>广西两份检察建议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时间:2023-01-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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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揭晓了2021-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其中,岑溪市检察院就完善民政资金管理问题等向某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入选十佳检察建议,桂林市检察院就医疗采购监管问题向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入选优秀检察建议。
据了解,为落实好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部署,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能动履职,引导规范职务犯罪检察类检察建议制发和跟踪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有效促进腐败问题的诉源治理,2022年8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组织开展了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活动过程中,全国32个省级院共报送了检察建议优秀案例124个。后经各省级检察院推荐、实务专家评审、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意见,并报最高检领导审批,最终评选出30个优秀案例。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
九
某民政部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但近年来,你部门在扶贫专项资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好民政职能优势,保障扶贫资金落到实处,本院通过办理民政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向你部门提出完善民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等检察建议。
一、案件的情况
2018年以来,本院办理辖区民政扶贫领域案件6件6人,其中你部门5人,占总人数83.33%。经综合分析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民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负责审核、发放扶贫资金、救济物品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克扣农村扶贫款或项目补贴,侵吞国家下拨的扶贫资源,利用非法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关键审批环节形式化。负责民政业务的关键岗位仅作形式审查,审批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守住审批关口。
(三)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与基层村干部相互勾结,套取、或者骗取扶贫款项。负责扶贫资金发放的审批的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向村干部授意,将不符合五保村管理员等经费发放条件的自然村,或者符合条件但尚未争取到民政部门下拨五保村管理员等经费的自然村纳入资金发放范围,前提是要从民政部门下拨五保村管理员等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收取回扣。
二、辖区民政扶贫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脱贫攻坚工作繁重,面广量大,牵涉部门多,有的部门既负责审批和监管建设项目,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权责不清、监管不力。加之民政部门在审核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个别干部利用政策空子骗取国家扶贫资金。
(二)扶贫资金去向监管机制不健全。扶贫资金发放审核制度、事后监督制度不足。尽管设立监督方式,如电话监督、网络监督,但受制于各方面条件,实际监督空间有限。作为扶贫对象的村民、贫困户,并不了解如何行使监督权,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保障,更多的只是将自身的材料交付给村两委干部,无法参与整个扶贫政策实施的监管之中。因此,群众监督软弱乏力,很难发现扶贫工作人员出现标准不一、审核不严等问题,在此监督制度下,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且资金管理使用公开性较弱,导致出现扶贫资金去向不清、扶贫消费账单“欺上瞒下”的现象。
(三)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重视不足。办案发现,民政工作相对侧重于业务能力培养和业绩考核,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操守,导致一些干部政治信仰不坚定,服务大局工作意识不强,甚至个别干部心存侥幸,在面对国家扶贫资金时,容易受利益驱动或者被拉拢腐蚀,认为那么大一块蛋糕,偷吃一点点无所谓,没人发现,贪图小利,在利益诱惑面前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
三、建议改进的措施
为推进民政工作的廉政建设,加强民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强化民政部门廉政体系建设。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民政工作中来,通过共同研究、部署、抓落实,提升廉政建设能力水平。民政各部门可通过集中学习或网络教育培训加强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敲响警钟,不断增强民政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开展民政部门内部专项整治。一是持续推进强监管、治乱象专项工作,安排部署各民政部门特别是扶贫业务开展隐患自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相关制度,扶贫救济对象基本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是否进行全面登记,不断完善和健全扶贫对象档案。二是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民政办主任、会计、出纳不得相互兼职,并做到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三是深入分析制约内部稽核、纪检等部门工作效能的机制瓶颈,健全管理体制,赋予这些部门真正独立地位,强化失职渎职问责力度,有效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
(三)健全民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一是专款专用制度,对所有民政扶贫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并进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制定的扶贫对象和用途进行发放,不得私自更改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二是公开告知制度,在发放救灾、低保等民政专项扶贫资金款项时,必须坚持民主测评、登记、公开告示和公开发放的流程,并及时公布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标准、救助的时限和救助的数量,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监督。三是设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建立救助款物发放台账、花名册,以备社会监督和上级的核查。
(四)完善扶贫专项资金审批制度。要保证民政扶贫资金切实落到实处,必须在资金调拨的每个环节都严格审核把关。一是申请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保证政策条件的人能够踏入享受扶贫资金的第一道门;二是审核关。负责民政领域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入户调查工作,严格对申请资金补助的对象提出是否符合扶持条件的审核意见;三是审批关。民政扶贫资金的发放应经过你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你部门领导除了要进一步审查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外,还要严格审查民政资金使用是否专项专用、重点使用,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四是廉政关。民政领域相关部门领导、业务工作人员在报批民政补助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徇私情,不得优亲厚友,疏人亲己,更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冒领民政扶贫资金款项。
(五)加强民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扶贫开发资金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行立改,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制。二是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对账库,对每一笔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相应风险排查和数据核对,明确责任人,做到扶贫资金有专用数据采集和动态信息追踪,防范基层干部在扶贫资金领域的权力寻租导致违法犯罪。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希望你部门对上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对本院提出的以上建议,请认真落实,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情况函告本院。如对以上建议有异议,请在收到该建议书十日内联系本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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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邓铁军
编辑|陆玉鑫
校对 |黄玉洁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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